第170章 公正判决-《读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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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时50分许,被告人将杀害叶添龙的情况完整告诉其辩护律师李超。13时2分许,辩护律师李超受被告人委托向保安区公安局电话报警,投案自首。……”

    审判长孟清歌宣读完事实认定部分,接下来就是最重要的判决理由部分了。众人都是屏住呼吸,张大耳朵,等着最后的判决。

    审判长威严地继续说道:“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姚莲花因不堪忍受丈夫叶添龙的长期家庭暴力而持械杀死叶添龙,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根据被告人姚莲花的供述以及证人吴x、严xx等人的证言以及专家证人刘艳的证言,应认定被害人叶添龙在婚姻生活中对姚莲花实施了长期的家庭暴力。

    被告人姚莲花对被害人叶添龙实施的家庭暴力长期以来默默忍受,终因叶添龙的婚外情并逼迫其离婚以及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而产生反抗的念头,姚莲花杀人的动机并非卑劣。

    被告人姚莲花在杀人的过程中虽然使用了两种凶器并加害在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不排除其有泄愤、报复的心理,但结合家暴问题专家刘艳的意见,姚莲花属于受虐妇女,其采取上述手段杀害被害人更主要的还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未死会对其施以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

    被告人姚莲花作案后没有逃匿或隐瞒、毁灭罪证,而是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找到作案时使用的铁架、啤酒瓶,具有认罪、悔罪情节。

    综合以上因素,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姚莲花的手段并非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并未特别恶劣,应当认定为《华夏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被告人姚莲花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叶添龙的父母对姚莲花表示谅解,考虑到被告人姚莲花尚有4个子女需要抚养,因此对被告人姚莲花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辩护律师李超和林善若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合议庭予以采纳。

    据此,依据《华夏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莲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审判长的话音一落,人群先是愣了一下,太出乎意料了!“哦耶”,随即爆发了震耳欲聋的欢呼声!

    人群彻底沸腾了,故意杀人案件只判五年有期徒刑,这绝对是轻判,这绝对是李超和善若辩护的极大成功。

    这样的轻判结果出乎了众人的意料,让众人大感畅快,大家都感觉压在心头的一块石头给移开了,善恶终有报,姚莲花这样的弱女子,终于得到了一个公正的判决!(未完待续。(lwxs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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